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港航规〔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职责、信用行为评分采信依据以及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单位应依据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具体工作内容予以分别或共同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确定信用等级等规定,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细则》规定,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及时填报参评施工企业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原文如下:
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水运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74 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
113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 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8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湖南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本细则所称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是指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以及其他水运建设市场相关行为。
第四条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评价职责、分工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政策性文件。督促指导全省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开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开发建设并利用湖南省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满足评价需求,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系统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以在建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本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水运工程施工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组织对水运项目参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水运事务中心对履约行为中分包管理、进度管理、社会责任等扣分事项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人员设备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扣分事项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费用管理扣分事项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安全性进行监管,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八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以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水运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并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同级行业发展机构填报信用评价数据,及时审核并汇总辖区内年度施工参评项目及标段,对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按要求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汇总评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及时填报参评施工企业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参评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
(二)及时接收、查阅评价管理单位推送的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三)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符合其他行为中加分项的证明资料。
第三章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评价年度内,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如下:
(一)在我省水运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至少有一个水运建设项目处于施工阶段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1.参评标段在全国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为主包或分包在建业绩的。
2.参评标段在11 月30 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所属项目在12月31日前签发开工令的。
此类评价对象交工验收后原则上不再评价。可参评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项目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若在我省水运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具体如下: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开工的。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应参加信用评价但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参加信用评价的。
(三)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交工验收的,或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积极履行缺陷处治整改责任的,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业,可由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也可实施差评后直接上报。
第四章评价内容、标准及依据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信用行为。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企业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扣分。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印发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部、省评定标准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六条评价年度内,在我省水上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我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平安工地”、“品质工程”等年度考核工作中,或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等方面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获得与参建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同一事项获多个层级表彰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不予重复加分。
第五章评价程序与分工
第十七条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应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
建设项目工可经批复(核准)并成立建设单位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项目基本信息应在管理账号开通后7日内完成录入,动态更新时间周期为工可批复至竣工验收之日;项目标段信息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录入,信息动态更新时间周期为合同签订至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省交通运输厅按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作为本年度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前,其进度信息由施工企业每月25日前通过省平台录入并更新,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锁定,作为该企业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及时录入本单位在湖南省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布的通报约谈等相关信息,做到应录尽录。此项工作纳入水运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实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水运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评价1次,对履约行为评价3次(1-6月进行第1次评价、7-9月进行第2次评价、10-12月进行第3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动态评价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同级行业发展机构)进行评价。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各评价单位每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三次,年度履约行为扣分为三次评价的累计扣分值。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评价(第1 次评价应于7月10日前完成、第2次评价应于10月13日前完成、第3次评价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并按要求将评价资料通过省平台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同级行业发展机构)审核,其中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市级水运建设项目评价资料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
(三)其他行为评价。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的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单位应依据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具体工作内容予以分别或共同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和提交相关数据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严格按评定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或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产值目标,及时将目标任务录入省平台并告知各施工单位。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未满足要求的,按我省相应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评价管理单位在扣分依据文件正式印发后,应于3日内在省平台中录入,形成扣分记录。各级评价单位在失信行为录入时,需填写处罚文号并上传扣分依据扫描件,如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等的首末页及不良行为描述页。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的扣分记录,由省平台即时推送给项目建设单位及被扣分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企业对扣分记录进行确认,对扣分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扣分记录登记7日内提出,原扣分录入单位应在异议上传3日内予以回复,被扣分单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省交通运
输厅公示省级评价结果时进行申诉;若对扣分无异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平台中确认,并按确认的扣分记录在履约行为评价时进行扣分。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对每次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其中每次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参评企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5),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在单次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关于企业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关于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将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省级审核工作,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三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要求按《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其中,仅有分包工程参评单位,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A级。
第三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湖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湖南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 级延续1年;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 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仅在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中适用),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分不予计分。
第三十五条在我省水运工程招投标中,无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但具有全国水运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全国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的企业按同等应用;无我省及全国水运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等级不予计分;已同时列入我省及全国水运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等级按我省等
级优先应用。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参加专业分包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级。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若同为水运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水运企业与其他非水运企业合并,按照该水运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
(一)单年评为AA 级的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单年评为A 级的企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单年评为B 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单年评为D级、或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湖南省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二)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信用加分分值按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最近第一年0.5、最近第二年0.3、最近第三年0.2),企业近三年均无我省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并应占总评分的1%~8%。其中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3~5%;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
第三十八条各评价单位应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予以记录,必要时应将信用记录及时告知有关从业企业或在网站公示。
第三十九条各评价单位应实事求是,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发展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章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四十条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评价标准所列的可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自相关部门认定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一条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短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省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项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调整前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省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四十二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评价年度内,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每发生1次,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直至降到D 级,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一)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水运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经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企业负主要责任;
(三)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其他项目的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